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、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中心实验室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(以下简称“危化品”)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具体范围依据国家最新公布的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确定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实验室所有涉及危化品的采购、储存、使用、处置等活动的所有课题组及个人。
第四条 危化品安全管理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遵循“谁使用、谁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和“全过程、全要素、全覆盖”的原则,实行学校、中心实验室、课题组(或使用人)三级管理体制。
第二章 分类、分级与信息管理
第五条 中心实验室依据国家规范对危化品进行分类管理,主要类别包括:爆炸品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有毒品和腐蚀品等。
第六条 对剧毒、易制毒、易制爆、爆炸品等国家实行重点监管的危化品,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、采购、储存、使用和处置管理。
第七条 中心实验室建立危化品管理台账。所有危化品应建立从申购到处置的全流程记录,确保来源可溯、去向可查、责任可究。信息应包括: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储存地点、保管人、领用及使用记录、处置情况等。
第三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
第八条 中心实验室主任是中心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中心实验室危化品安全工作。
第九条 中心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中心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、组织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、协调处理安全事故等具体工作。
第十条 各课题组负责人(PI)是所属空间及人员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,负责:
(一)确保组内人员熟悉并遵守本办法及相关安全规定;
(二)审批组内危化品的采购申请,监督其规范使用与储存;
(三)组织组内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;
(四)对组内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。
第十一条 危化品的具体使用人是安全管理的终端责任人,必须:
(一)掌握所使用危化品的危险特性、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;
(二)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;
(三)负责其领用危化品的临时储存与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;
(四)及时清理和按规定处置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。
第四章 采购与运输
第十二条 危化品的采购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正规渠道和平台进行,严禁私自购买。采购易制毒、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,须提前向中心实验室安全员及学校主管部门报备,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十三条 中心实验室遵循“用多少、买多少”的即用即购原则,减少实验室储存量和安全风险。
第十四条 危化品运输、搬运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轻拿轻放,防止撞击、拖拉、倾倒。气瓶搬运应使用专用推车并固定。
第五章 储存管理
第十五条 危化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场所或专用储存设施内,严禁在普通冰箱、实验台、通风橱等处长期或大量存放。
第十六条 中心实验室危化品储存场所(柜、室)应:
(一)保持阴凉、通风、干燥,远离热源、火源、电源;
(二)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;
(三)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、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;
(四)实行专人管理,建立存取登记制度。
第十七条 危化品应分类、分项存放,禁忌物料严禁混存。特别是:
(一)易燃液体(如乙醇、丙酮、乙醚等)应存放在专用的防爆试剂柜中;
(二)强氧化剂与还原剂、有机物必须隔离存放;
(三)腐蚀性化学品应使用耐腐蚀的托盘或柜体存放;
(四)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“双人双锁、双人领取、双人使用、双人记录”的管理制度。
(五)严禁将低闪点(如二硫化碳、乙醚等)、易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易燃液体存放于普通冰箱内。确需低温储存的,必须使用经防爆改造的专用防爆冰箱或冰柜。
第十八条 中心实验室定期对储存的危化品进行检查、核对,及时清理过期、变质或标签不明的化学品。
第六章 使用与操作
第十九条 使用危化品前,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,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质、危害特性、安全防护措施及泄漏、火灾、中毒等应急处置方法。
第二十条 实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橱或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,并做好个人防护(如穿戴实验服、防护眼镜、手套等)。可能产生有毒、有害气体的实验,必须在中心实验室有效的通风设施下进行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严禁擅自离开,反应装置应有人看管。实验结束后,及时清理台面,剩余化学品归还原位,并关闭水、电、气。
第二十二条 剧毒、易制爆等管制化学品的使用,须详细记录用途、用量、使用者、日期等信息,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,相关记录由中心实验室留存归档。
第七章 废物处置
第二十三条 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(废液、废试剂、沾染化学品的耗材等)必须分类收集于中心实验室指定的专用容器中,容器标签信息完整准确。
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、丢弃或排入下水道。严禁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。
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暂存、转移和处置需严格遵守中心实验室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。
第八章 培训、检查与应急
第二十六条 所有进入中心实验室并使用危化品的人员,必须先通过中心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,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操作。
第二十七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,各课题组应开展经常性的自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,须立即整改,重大隐患须书面上报中心实验室及学校主管部门。
第二十八条 中心实验室制定和完善危化品相关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应急流程和处置方法。
第九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中心实验室将视情节轻重,对相关责任人及课题组予以通报批评、责令整改、暂停实验权限等处理。造成安全事故的,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,并赔偿损失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